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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提高

2014-02-21

来源:上海金融报

 

记者 李思

 

日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FESCO)联合主办的第三届“‘律·动中国’FESCO2013全国法律巡讲活动最后一站在上海举行。

 

据介绍,本届普法宣讲活动在全国20座城市举办了20场活动,5000余家中外企业客户受邀参加。为了能给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及行业提供更具价值的数据和建议,FESCO还在各站活动中开展了“新法实施下企业用工变化及其影响趋势”主题调研,认真梳理分析7月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人社部法规司副司长余明勤指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以由派遣工替代工作。

 

根据新规要求,用工单位和个人就能判断出自己的工作是不是属于这“三性”范围。比如说,保安属于“三性”范围,因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是生产而不是保卫,所以保安属于辅助性岗位,可以由劳务派遣人员来担任。而环卫工人由街道聘请来搞卫生,就不属于辅助性岗位,因此不能采用劳务派遣方式。

 

余明勤介绍,此前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此次修改提高了劳务派遣的门槛,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不少于5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同时对经营场所等也提出了要求。另外,还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

 

余明勤指出,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细化了“同工同酬”原则,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对于用人单位,余明勤则表示,必须尽快优化用工比例,确定直接用工、派遣用工以及选择相适宜的其他用工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依法进行补偿,根据岗位特征科学地确定“三性”岗位或外包业务用工等形式,并根据一定条件将部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另外,确保同工同酬,就需要合理确定员工工资,尤其是针对同一岗位,员工之间工资的差距要切实依据岗位劳动强度工作量、绩效、资历、技能等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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