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调整南通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南通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苏政复〔2018〕5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4日
关于淄博市2018年度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淄社险发〔2018〕34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社会保险市直管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淄人社字[2018]172号),现将我市2018年度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生成职工缴费基数
1、单位职工以2017年度工资收入作为2018年度缴费基数,其中,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465元、上限为17325元;单位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2018年度单位缴费基数。
2、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录入上年度工资收入等数据(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按在职人员、2—6月份减少人员(含1月份退休人员)的顺序录入年工资收入、工资发放月数,并打印《2018年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2018年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附件3)和《2018年参保单位减员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附件4,附件3和附件4以下简称《一览表》)。
3、单位将《一览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公示期内,单位的劳资、纪检、工会等部门对公示情况要给予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职工本人核查、确认,并在“职工签字”栏内签字(盖章),2—6月份减少的人员确实无法签字(盖章)的,申报时提供其上年度12月份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的劳资、纪检和工会三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公示证明》(附件5)上签名盖章(无纪检、工会等部门的单位在《公示证明》上填写“无”)。
二、申报职工缴费基数
7月20日前,单位携带《汇总表》、《一览表》和《公示证明》各一份,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申报变更缴费基数。
三、其他
1、单位足额缴纳7月份及1-6月份差额部分社会保险费后,为1—6月份领取临时退休待遇的人员计发正式退休待遇。
2、社保机构审核通过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后,在《汇总表》上加盖社会保险经办人名章和业务专用章。《汇总表》、《一览表》、《公示证明》、《参保人员增减表》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单位保存备查。
3、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为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或迟报。如单位瞒报、漏报或迟报职工缴费基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县工作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附:1、网上申报缴费基数操作流程
2、2018年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汇总表
3、2018年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
4、2018年参保单位减员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
5、公示证明
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2018年6月28日
关于2018年重庆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我市社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
二、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
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74号)从2018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0日
关于嘉兴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嘉公积金〔2018〕36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函金监字〔2018〕602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企业(单位)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工资基数
(一)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及计算口径。职工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二)缴存工资基数的上下限规定。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20733元);职工月缴存基数最低原则上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4147元),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决议,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按市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确定。
二、办理方式
本次年度调整统一采用网上申报,各企业(单位)可登陆嘉兴住房公积金网站,进入“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办理。具体操作请参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网上申报操作说明》。
三、办理时间
本次年度调整办理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9月30日。超过时间将不予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要重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调整工作,强化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并将测算核定的职工缴存基数在申报办理前告知职工本人。
(二)缴存工资基数低于4147元的单位,请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在网上申报调整前将书面材料送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窗口(凌公塘路1683号4楼)审核。
咨询电话:12345。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30日
福州市医保关于提高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医保文〔2018〕7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根据《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1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提高我市生育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8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由0.5%提高至0.7%。
二、自2018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统筹费率由0.35%提高至0.7%。
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9日
关于调整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镇公积金[2018]6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镇江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调整,各单位应按照统计部门规定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060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1890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各12%。
四、各缴存单位应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所有职工的缴存基数调整结果应在单位进行公示,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交各单位缴存银行办理调整。各缴存单位原则上应于2018年9月底之前做好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后月缴存额如低于本人原月缴存额的,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后,到单位缴存银行办理调整。
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不得不调、少调或多调,并按照国家“控高保低”的要求,纠正违规行为,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可登录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zjgjj.cn)从“下载中心”的“单位缴存基数调整”模块录入单位公积金账号后下载本单位《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或到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复制本单位《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按要求填列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八、各辖市、区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九、以上调整政策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3日
关于调整丽水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丽人社〔2018〕174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莲都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落实生育人员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发放,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0号)、《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丽政发〔200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8月1日(属期)起,市本级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至0.9%。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