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政策
关于2016年度廊坊市区、开发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廊坊市区、开发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廊坊市社保局、廊坊市开发区社保局的通知,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二)基数范围及社平工资
(1)社平工资:未公布
(2)基数范围:
A.廊坊开发区:养老保险2600元-11559元;
医疗保险2780元-11562元;
失业保险2776元-13884元;
B.廊坊市区:养老保险2312元-11559元;(上限为供应商实操)
医疗保险3854元-11562元;
失业保险2776元-13884元;
(三)基数精度:四舍五入到分位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离职/入职办理中)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2016年1月1日
医疗保险:2015年12月1日(河北方胜)、2016年1月1日(石家庄诺亚)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14日
关于2016年度绵阳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绵阳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 绵人社办【2015】268号 文件的规定,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医疗保险
(二)基数范围及社平工资
(1)社平工资:绵阳市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2163元
(2)基数范围:4347~13041 (此范围为供应商推算值,官方为年基数:52163元-156489元)
(三)基数精度:整数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人员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前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5日
关于2016年度牡丹江市养老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牡丹江市养老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现调整牡丹江市养老保险基数,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项目:养老保险
(二)基数范围及社平工资
(1)社平工资:2016年度全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计发基本养老金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7040元
(2)基数范围:2352元~11760元
(三)基数精度:四舍五入,整数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员工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11日
关于2016年度南充市医疗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南充市医疗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南充市医管局征缴科的通知,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医疗保险
(二)基数范围及社平工资
(1)社平工资:未公布
(2)基数范围: 2613元~9798元
(三)基数精度:整数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人员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31日前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22日
关于2016年度太原市社会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太原市社会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一)调整项目:社会保险
(二) 基数范围: 2016年1月开始进行预缴,在职员工需要按照2015年12月的社保基数*110%确认2016年1月起的社保预缴基数;2016年在社保未下发实缴基数前,新入职员工社保基数上下限为2693元~13466元(企业部分无上限)
(三)基数精度:整数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离职/入职办理中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前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11日
关于2016年度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住房公积金
(二)基数范围:
(1)1770元-18200元
(2)供应商公积金实开缴存比例:10+10、12+12(南京庭辉)、10+10(江苏外事)
(三)基数精度: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22日
(七)其他:补缴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原基数补缴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22日
关于2016年度汕头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汕头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的通知
根据汕头市《关于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汕人社〔2015〕463号)的规定,汕头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统一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为0.4%
(三)缴纳额精度: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2016年1月在职员工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
(七)其他:补缴政策调整以前的月份,按照原比例操作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8日
关于2016年度邵阳市、娄底市、常德市、郴州市、益阳市、张家界市、吉首市、永州市部分社会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邵阳市、娄底市、常德市、郴州市、益阳市、张家界市、吉首市、永州市部分社会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1、 邵阳市
养老保险基数范围:暂定2715~13575,2016年1月1日起调整
医疗、生育保险基数范围:暂定3438.30~10314.90, 2016年1月1日起调整
大病医疗:个人部分150元/年/人
2、娄底市
养老保险基数范围:暂定2715~13575,2016年1月1日起调整
3、常德市
养老保险基数范围:暂定2715~13575,2016年1月1日起调整
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基数范围:暂定2322~11610,2016年1月1日起调整
4、郴州市
养老保险基数范围:暂定2715~13575,2016年1月1日起调整
5、益阳市
养老保险基数范围:暂定2715~13575,2016年1月1日起调整
6、张家界市
养老保险基数范围:暂定2715~13575,2016年1月1日起调整
7、吉首市
养老保险基数范围:暂定2715~13575, 2016年1月1日起调整
失业保险基数范围:2489~实际工资总额,无上限(供应商实际操作固定基数2489元),2015年7月1日起调整(包含离职)
8、永州市
工伤保险基数:基数下限暂定2670元, 2016年1月1日起调整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11日
关于2016年度遂宁市医疗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遂宁市医疗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遂医保〔2016〕1号的规定,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医疗保险
(二)基数范围:3267元~9801元
(三)基数精度:整数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人员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31日前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22日
关于2016年度西宁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西宁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根据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工伤保险由原来的0.5%调整为0.4%
生育保险由原来的0.9%调整为0.5%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员工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工伤保险2016年1月1日
生育保险2015年10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9日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18日
关于2016年度湘潭市养老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湘潭市养老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一)调整项目:养老保险
(二)基数范围及社平工资
(1)社平工资:尚未公布新标准
(2)基数范围:2715~13575(暂定操作基数)
(三)基数精度:整数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人员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份
(七)其他:2015年12月在职员工的缴费基数在原基数基础上上调10%;2016年度年审基数调整前的离职人员在年审完成后不进行补退收。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12日
关于2016年度萧山区社会保险基数采集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萧山区社会保险基数采集的通知
(一)采集项目:社会保险
(二)基数范围及社平工资
(1)社平工资:尚未公布新标准
(2)基数范围:尚未公布新标准
(三)基数精度:整数
(四)申报基数内容:申报职工2015年度1月~12月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作为其2016年度的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规定执行。
(五)采集人员范围:2015年12月在职人员
(六)新基数采集截止时间:2016年2月18日18:00前
(七)新基数执行时间:尚未公布
(八)XP系统调整时间:待公布执行时间后调整
(九)注意事项及采集规范:
A.为确保员工利益,贵公司应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数申报社保和公积金基数,如未按员工实际工资数申报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贵公司承担。
B.通过FESCOAdecco委托当地服务机构以当地服务机构大库名义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应按该服务机构在当地开户的标准、比例申报与缴纳;委托FESCOAdecco在当地为贵公司单立户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应按当地政策允许的开户标准、比例申报与缴纳。
C.基数采集申报不能遗漏。如贵公司未于FESCOAdecco通知的时限内将员工工资数据申报至FESCOAdecco,视为沿用上年贵公司申报员工工资数,并已授权FESCOAdecco按照上年贵公司申报员工工资数进行申报。如该申报与员工实际工资不符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贵公司承担。
D.因政策规定,已报至当地管理机构的数据不得更改。
E.当地政策要求补调基数的(含已离职人员),FESCOAdecco将通知贵公司,并根据当地政策调整数据。该调整不再要求贵公司另行确认,贵公司应支付相关补调费用。
F. 采集基数表格式、顺序不要改动。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15日
关于2016年徐州市大病医疗救助费征收的通知
关于2016年徐州市大病医疗救助费征收的通知
现收取2016年度徐州市大病医疗救助费,具体如下:
所属地区:徐州
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主要内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单位和个人各缴纳50元,个人缴纳部分直接从医保卡内扣除。企业部分每月1月,随基本医疗保险一起征收。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18日
关于2016年度雅安市失业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雅安市失业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雅社险〔2016〕3号文件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失业保险
(二)基数范围:1977元-无上限
(三)基数精度:整数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人员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31日前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22日
关于2016年度烟台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烟台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
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二)基数范围及社平工资
(1)基数范围:社会保险:2623元~13115元(暂定)
住房公积金:1600元-13145元(暂定)
(2)供应商公积金实开缴存比例:6%+6%、10%+10%(烟台达能);
10%+10%(济南分公司、烟台外企)
(三)基数精度:整数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离职/入职办理中)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前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8日
关于2016年度云浮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云浮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的通知
根据云浮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的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下调云浮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具体如下: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为0.4%
(三)缴纳额精度: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2016年1月在职员工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
(七)其他:补缴政策调整以前的月份,按照原比例操作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8日
关于2016年度长沙市社会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长沙市社会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一)调整项目:社会保险
(二)基数范围及社平工资
(1)社平工资:尚未公布新标准
(2)基数范围(暂定):2715元~13575元
(三)基数精度:整数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离职员工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
(七)其他:2015年12月在职员工基数下限调整为2715元,基数上限仍为12132元;2016年1月新增人员基数上限调整为13575元。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5年1月12日
关于2016年度景德镇工伤保险基数再次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景德镇工伤保险基数再次调整的通知
因社保局通知有误,现需再次调整景德镇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具体如下: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
(二)基数范围:3650元-10950元(供应商实操)
(三)基数精度:整数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2016年1月在职员工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起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2月15日前
(七)其他:本次调整人员工伤基数低于3650将按照3650申报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26日
关于2016年度景德镇社会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景德镇社会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景社险发【2015】15号文件的规定,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
(二)基数范围及社平工资
(1)社平工资:未公布
(2)基数范围:2490元-12450元(官方文件规定: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基数范围为2190元-10950元,但供应商反馈实操五险统一缴费基数,取高的险种基数的上下限)
(三)基数精度:整数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2016年1月在职员工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起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2月15日前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01月 18日
关于2016年度株洲市养老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株洲市养老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一)调整项目:养老保险
(二)基数范围及社平工资
(1)社平工资:尚未公布新标准
(2)养老保险基数范围:2715元~13575元
(三)基数精度:整数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人员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份
(七)其他:2015年12月在职员工的缴费基数在原基数基础上上调10%。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19日
关于2016年度池州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池州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一)调整项目:住房公积金
(二)基数范围及缴存比例
(1)基数调整情况:基数下限调整为1250元
(2)供应商公积金实开缴存比例:10%+10%
(三)基数精度:四舍五入取整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员工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
(七)补缴政策:按照1250的最低基数缴存。
补差政策:2016年1月在职人员员工按照最低缴存基数补差11月公积金。已离职员工不补差。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8日
关于2016年度通辽市工伤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通辽市工伤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
(二)基数范围及社平工资
(1)社平工资:未公布
(2)基数范围:2584元-11743元
(三)基数精度:四舍五入取整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离职)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27日
(七)其他:调整下限后,基数范围为预缴,待2016年6月社保公布确定的基数后,再进行调基补差,多退少补。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5年1 月 22日
关于2016年度常德市社会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常德市社会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常人社函〔2015〕109号)的规定,对2016年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社会保险
(二)基数范围及社平工资
(1)社平工资:尚未公布新标准
(2)养老保险基数范围:2715元~13575元(暂定)
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数范围:2322元~11610元(暂定)
失业保险基数范围:尚未公布新标准
(三)基数精度:四舍五入到个位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员工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份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5日
关于2016年度桐乡市医疗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桐乡市医疗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桐人社〔2015〕144号文件的规定
(一)调整项目:医疗保险
(二)月缴费基数:3950元
(三)基数精度:整数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2016年1月在职员工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2月15日前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20日
关于2016年佛山市调整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2016年佛山市调整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根据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和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告》的规定,佛山市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内容: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为0.5%;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为0.35%
(三)缴纳额精度: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2016年1月在职员工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
(七)其他:补缴政策调整以前的月份,按原比例操作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6日
关于2016年葫芦岛市大额医疗缴费标准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葫芦岛市大额医疗缴费标准调整的通知
现调整如下:
所属地区:葫芦岛市
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主要内容:葫芦岛市大额医疗缴费标准由原来3.5元每人每月,调整为4.5元每人每月。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21日
关于黄冈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黄冈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根据黄冈市社保部门的通知,
(一)调整项目:生育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生育保险比例由0.7%调整为0.5%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人员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5年1月12日
关于2016年吉安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吉安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通知
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
(二)调整情况:比例由0.5%调整至0.4%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2016年1月在职员工,1月离职员工不在调整的范围内。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起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5年2月15日前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5年1月15日
关于2016年连云港市医疗救助基金缴费标准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连云港市医疗救助基金缴费标准调整的通知
根据 连人社规发【2015】9号 文件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所属地区:连云港
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起
主要内容:
单位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缴纳6元,保持不变;
个人由每月每人缴纳4元调整为10元,该费用从职工个人医保账户中直接扣除,不需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8日
关于2016年度漯河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漯河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从原来的1%调整为0.9%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5年1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27日
关于2016年南昌市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南昌市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的通知
根据洪府字【2015】34号文件的规定,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大病医疗保险
(二)费调整情况:标准由原来的96元/人/年,调整为135元/人/年。其中,企业和个人各付67.5元。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2016年1月在职员工
(四)新缴费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2月15日前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15日
关于2016年宁波市区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关于2016年宁波市区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根据《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甬房公办【2015】3号)的规定,市政府调整了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则公积金基数下限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项目:住房公积金
(二)基数范围及缴存比例
(1)基数调整情况: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1860元
(2)供应商公积金实开缴存比例:
宁波市外国企业服务贸易有限公司8%+8%
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5%+5%,8%+8%,10%+10%,12%+12%
(三)基数精度:整数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员工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前
(七)其他:
①原在缴人员基数若低于1860元的仍按原基数继续缴纳,涉及补缴的员工公积金基数也不得低于下限(1860元);
②通知上所说的新开户是指在之前未由供应商代缴的,1月份之后由供应商代缴公积金的人员基数不得低于1860元(含转移员工);
③如果员工需要补缴2016年1月份之前部分的公积金补缴基数不得低于原公积金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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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7日
关于2016年度盘锦市生育、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盘锦市生育、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现调整盘锦市生育、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具体如下:
(一)调整项目: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生育保险比例恢复至1%;工伤保险比例恢复至0.7%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员工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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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5日
关于2016年厦门市养老保险费率下调的通知
关于2016年厦门市养老保险费率下调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5〕377号)的规定,决定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用人单位为职工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在2015年下降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降1个百分点,但减征后涉及到个人的保障待遇保持不变。具体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养老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单位部分调整为12%,个人部分8%不变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2016年1月在职人员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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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5日
关于2016年厦门市养老保险费率下调的通知
关于2016年厦门市养老保险费率下调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5〕377号)的规定,决定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用人单位为职工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在2015年下降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降1个百分点,但减征后涉及到个人的保障待遇保持不变。具体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养老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单位部分调整为12%,个人部分8%不变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2016年1月在职人员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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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5日
关于2016年度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沈住公发[2016]2号的规定,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住房公积金
(二)基数范围及社平工资
(1)社平工资:未公布
(2)基数范围:1530元-23580元
(三)基数精度:四舍五入取整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员工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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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8日
关于2016年度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
现调整如下:
调整项目:住房公积金
基数范围:
(1)最低下限:1570元(供应商实操)
(2)供应商公积金实开缴存比例:12+12
(三)基数精度:取整
(四)调整人员范围:在职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其他:若新增员工申报工资低于1570元的,以1570元为最低公积金缴纳基数。
(七)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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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8日
关于2016年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一)调整项目:住房公积金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由原来的企业10%+个人10%
调整为企业12%+个人12%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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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5日
关于2016年西安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西安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生育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由原来的0.5%调整为0.25%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离职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5年7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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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1日
关于2016年烟台市工伤保险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烟台市工伤保险比例调整的通知
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
烟台大库工伤缴费费率由1.3%调整为1.32%
烟台世茂单立户工伤缴费费率由1.3%调整为1.56%。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入职办理中/离职)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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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4日
关于2015年度呼伦贝尔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5年度呼伦贝尔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失业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单位由原来的2%调整为1.5%
个人由原来的1%调整为0.5%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离职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5年3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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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2日
关于2016年度集宁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集宁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由原来的1%调整为0.9%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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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 月22日
关于2016年度东营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东营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 东人社字【2015】264号 文件的规定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二)基数范围及社平工资
(1)社平工资:暂未公布
(2)基数范围:社保:2900-14300元(暂定)
公积金:1600-15200元(仅针对济南分公司)
(3)住房公积金比例:5+5、8+8、12+12
(三)基数精度:四舍五入到元位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离职/入职办理中)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
(七)其他:待2015年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大约4月份),将根据新公布的基数范围实行多缴核减,少缴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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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4日
关于2016年度关于湖南省部分城市社会保险基数和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关于湖南省部分城市社会保险基数和比例调整的通知
株洲市养老保险基数范围:2715~13575(单位部分无上限,超封顶部分年审后一次性收取),
在基数2715-13575之间基数的在原基础上上调10%,2016年1月1日起调整;
工伤保险基数范围:2607~13035,2016年1月1日起调整。
吉首市
缴费比例调整情况:生育保险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至0.5%,2016年1月1日起调整。
湘潭市
养老保险基数范围:2715~13575,在基数2715-13575之间基数的在原基础上上调10%,2016年1月1日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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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6日
关于2016年余杭区医疗保险费率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余杭区医疗保险费率调整的通知
根据《关于调整余杭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余人社发〔2015〕171号)的规定,现调整余杭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医疗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8.5%调整为9.5%。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2016年1月在职员工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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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1日
关于2016年度汉中市工伤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汉中市工伤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汉中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的通知,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
(二)基数范围及社平工资
(1)社平工资:未公布
(2)基数范围:2549元-11586元
(三)基数精度:四舍五入取整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离职)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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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2日
关于2016年度镇江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镇江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镇江人社局的口头通知,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社会保险
(二)基数范围及社平工资
(1)社平工资:未公布
(2)基数范围:2725元-15446元
(三)基数精度:四舍五入至整数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月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前
(七)其他:因2015年的社平未公布,故现根据社保局的暂定基数执行,待社平公布后,再另行通知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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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4日
关于亳州市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亳州市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
工伤保险:2015年10月之前比例0.7%;
2015年11月比例0.9%;
2015年12月之后比例0.4%。
生育保险:2015年10月之前比例0.7%;
2015年11月之后比例0.5%。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员工
(四)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
(五)其他:从10月起降低生育缴费费率,但实际政府文件10月底公布至用人单位时,10月社保款项已划拨国库,因而当地社保局口头通知,10月汇缴多缴的差额部分不予退回。即生育保险比例0.5%的实际操作从1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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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1日
关于东阳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通知
关于东阳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通知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工伤保险比例0.5%调整至0.4%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2015年11月在职员工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5年1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5年1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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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5日
关于桂林市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桂林市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一)调整项目:工伤、生育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 工伤保险比例由0.5%下调至0.4% ;
生育保险比例由0.6%下调至0.5%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离职员工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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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0日
关于佳木斯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佳木斯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现调整佳木斯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具体如下: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工伤保险比例下调至0.4%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员工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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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4日
关于荆门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荆门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根据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荆人社〔2015〕25号)的通知,现就调整荆门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生育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生育保险比例由0.6%调整为0.5%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人员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5年1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
(六)其他:由于政策文件在11月份出台,故实际操作中,文件规定的10月份仍按原比例调整,新比例从1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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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5日
关于辽源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辽源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现调整辽源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具体如下: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工伤保险比例调至0.7%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员工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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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2日
关于龙岩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通知
关于龙岩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通知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
2015年10月-12月工伤保险比例由0.5%调整至0.9%;
2016年1月起工伤保险比例由0.9%降至0.7%。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人员
(四)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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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8日
关于宁波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通知
关于宁波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通知
根据宁波市《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现调整宁波市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
宁波账户 |
宁波分公司/宁波市外国大库 |
0.45% |
单立户 |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0.20% |
单立户 |
商船三井集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
0.55% |
单立户 |
欧展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0.55% |
单立户 |
卡哥特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0.40% |
单立户 |
宁波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0.20% |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员工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5年10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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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5日
关于泉州市工伤保险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泉州市工伤保险比例调整的通知
根据泉州市丰泽区社保局的通知,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比例由1%下降到0.9%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2015年11月在职员工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5年1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2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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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8日
关于十堰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十堰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一)调整项目:生育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5%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离职员工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6年2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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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6日
关于绥化市生育、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绥化市生育、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现调整绥化市生育、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具体如下:
(一)调整项目:生育、工伤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生育保险比例调整为0.5%;工伤保险比例调整为0.9%。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员工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30日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26日
关于绥化市生育、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绥化市生育、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现调整绥化市生育、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具体如下:
(一)调整项目:生育、工伤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生育保险比例调整为0.5%;工伤保险比例调整为0.9%。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员工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30日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26日
关于2016年度昆山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昆山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苏房金昆〔2015〕34号和昆人社规〔2015〕3号文件的规定 :
(一)调整项目:住房公积金
(二)基数范围及社平工资
(1)社平工资:未公布
(2)基数范围:1820元-17700元
(3)供应商公积金实开缴存比例:8+8、10+10、12+12
(三)基数精度:四舍五入取整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星期五
(七)注意事项:
(1)自2016年1月7日起申报的,新入职的员工的下限变为1820元,1800元官方系统上已无法操作。
(2)原基数为1800的老员工,住房公积金方面不强制调整,可到2016年7月份调基时再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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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4日
关于调整马鞍山市工伤保险比例的通知
关于调整马鞍山市工伤保险比例的通知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
|
工伤保险 |
2015年12月及之前 |
2016年1月及之后 |
马鞍山 |
0.4% |
0.9% |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离职人员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20日
关于调整宿州市工伤保险补缴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宿州市工伤保险补缴政策的通知
所属地区:宿州市
执行时间:2015年10月1日
主要内容:
自2015年10月起,所有新增人员,涉及2015年9月及之前月份的补缴,工伤保险均按照1%缴纳;涉及2015年10月及之后月份的补缴,工伤保险均按照0.4%缴纳。
宿州地区原先发布政策,自2015年10月起将工伤保险比例由原先的划分为三类(即0.5%、1%、1.5%),改为划分为八类(分别是0.2%、0.4%、0.7%、0.9%、1.1%、1.3%、1.6%、1.9%)。社保局根据我司行业性质以及企业性质划拨为第二类,即0.4%。
但由于宿州市社保局系统不智能,社保局将供应商划分为二类企业后,在为供应商员工补缴9月及之前月份社保时,工伤保险只能按照原先的二类即1%读取计算,而不能按照供应商原缴纳比例即0.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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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0日
关于调整余杭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余杭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余人社发〔2015〕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社会保险与主城区一体化要求,经第6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各类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缴费比例由8.5%调整为9.5%。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调整为90%,缴费比例由7.5%调整为8%。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财 政 局
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9日
关于通化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通化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现调整通化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具体如下: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工伤保险比例下调至0.5%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员工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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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6日
关于延吉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延吉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现调整延吉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具体如下:
(一)调整项目:生育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生育保险比例下调至0.5%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2016年1月参保员工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25日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15日
关于长治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长治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一)调整项目:生育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生育保险比例由0.8%调整为0.5%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离职/入职办理中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5年10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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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1日
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
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 0月1 5日河源市人民政府第六届4 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 01 5年11月1 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长彭建文
2 0 1 5年1 0月2 1日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荆人社〔2015〕25号
各县(市、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降低到0.5%。
二、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从2015年10月1日起,提高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产假津贴标准。其中,顺产(包括妊娠满28周引产)的,由90天增加到98天;难产的,由105天增加到113天。
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省、市生育保险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门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9日
关于调整宁波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宁波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安监部门、卫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市本级及各区(包括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不包括宁波杭州湾新区,下同),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1)。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对应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行业基准费率可根据市本级及各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
三、关于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者向下浮动至80%、50%。
四、关于费率浮动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年确定一次其所属行业内的费率档次,确定后档次所对应的费率自下年度的5月1日起执行。具体浮动办法如下(见附件2):
(一)按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
1.一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其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本单位基金使用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下同),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度费率:
收支比例为120%以下的,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费率上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120%;
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费率上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150%。
2.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其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费率:
收支比例为50%以下的,费率下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50%;
收支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费率下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80%;
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费率上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120%;
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费率上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150%。
(二)按工伤发生率与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3.一类至八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年度工伤发生率(本单位发生工伤人次数与其参保人数之比,下同)在4%及以上或者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在按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4.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不到80%、工伤发生率不到1%,且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评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至三级企业或者达到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的,在按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工伤发生率的计算不包括因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等非直接安全生产经营性事故伤害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工伤发生率年度统计,按《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时间确认。
(三)按职业病发生情况
5.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内其职工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职业病门类1-10级)的,次年起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
6.用人单位在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期间,未再发生新的职业病伤害事故的,两年后恢复其在行业内进行费率浮动。
五、其它
(一)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市本级及各区范围内实施。因政策方案推迟执行造成用人单位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退补。
(二)劳务派遣单位统一实行四类行业费率,并按四类行业进行费率浮动。
(三)各县(市)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划分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应按部、市政策文件执行;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根据各地基金实际收支情况适当调整确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备案。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18日
关于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汕人社〔2015〕46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调整为0.4%。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5日
关于城镇职工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城镇职工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中省直各参保单位:
2016年度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测算、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等工作已经开始,为确保“三险”缴费工作有效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已参保单位持相关资料(劳动用工合同、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到医保中心办理缴费登记和测算,新参保单位还需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持原件留复印件)。
二、缴费时间
根据各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可按照一个季度、半年、一年进行。业务办理时间为每月1-24日(休息日除外)、每周的周一至周四。全年缴费截止时间为2016年的11月24日。
三、没有及时缴费的参保单位,自第二季度起计算机系统将暂停职工的各项医保待遇,直至缴费到账为止。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参保单位负责。
四、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根据绥政发【2000】23号文件规定,超过3个月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企业因停产、半停产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的,可办理缓缴手续,但缓缴期不能超过2个月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五、2016年度采用的社会平均工资为42700元,上限300%,下限60%。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455—8725405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
关于2016年度朝阳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朝阳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根据朝政办发【2015】122号文件的规定现调整朝阳市医疗、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具体如下:
(一)调整项目: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
(1)医疗保险:企业比例从6.5%调整至7%;个人比例仍为2%,不作调整。
(2)生育保险:企业比例从0.5%调整至1%。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员工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30日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30日
关于2016年度保定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保定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生育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从原来的0.6%调整至0.5%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离职/入职办理中)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底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 1月28 日
关于2016年度白山市住房公积金基数及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白山市住房公积金基数及比例调整的通知
现调整白山市住房公积金基数及比例,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项目:住房公积金
(二)基数范围及社平工资
(1)社平工资:尚未公布新标准
(2)住房公积金基数范围:1380~9262.75
(3)缴费比例调整情况:供应商公积金实开比例8%+8%
(三)基数精度:四舍五入取整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员工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30日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19日
关于2016年度东营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东营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根据东营市社保局通知,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
济南分公司:由原0.5%调整为0.2%
山东元田:由原0.5%调整为0.4%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离职)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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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7日
关于2016年丹阳市大病缴费标准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丹阳市大病缴费标准调整的通知
现调整如下:
所属地区:丹阳
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主要内容:
单位大病月缴费标准调整为5.5元,个人大病月缴费标准调整为16元,
如涉及补缴,按新标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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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8日
关于2016年度大连市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大连市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大政办发【2016】3号文件的规定,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住房公积金
(二)基数范围及社平工资
(1)社平工资:未公布
(2)基数范围:下限调整为1530元
(三)基数精度:四舍五入取整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新入职员工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30日
(七)其他:
(1)帐户内已有的在职正常缴费状态的人员,基数如低于1530元的暂不受限制,可以沿用原有基数继续缴费,待年度基数调整时再按照规定调整。
(2)新开户人员及新转入启封人员,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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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30日
关于2016年承德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承德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承德市社保局工伤保险中心的通知,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
(二)调整情况:3800元-11400元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和离职人员
(四)新下限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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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5日
关于2016年包头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包头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根据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生育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由0.8%调整为0.5%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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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年1月7日
关于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住房公积金
(二)基数范围:
(1)基数范围:1370元-11313元
(2)供应商公积金实开缴存比例:企业10%+个人10%
(3)住房公积金免税上限标准:11313
(三)基数精度:四舍五入取整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离职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5年8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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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4日
关于2016年度商洛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商洛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现调整如下:
调整项目: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
(二)基数范围及社平工资
(1)社平工资:未公布
(2)基数范围:3662元-10986元
(3)大病医疗:25.41元/人/月(其中19.06元由单位承担,6.35元由个人承担)
(三)基数精度:四舍五入取整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离职)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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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月22 日
关于2015年自贡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5年自贡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根据 川人社发〔2015〕38号 文件的通知,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生育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费率调整至0.5%。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和离职人员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5年10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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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4日
关于2015年度泰安市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5年度泰安市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比例调整的通知
根据泰人社发【2015】105号文件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工伤保险比例调整为0.4%(供应商实操)
生育保险比例调整为0.5%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入职办理中)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工伤保险:2016年1月1日
生育保险:2015年10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14日
关于2015年度攀枝花市生育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5年度攀枝花市生育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根据攀人社发【2015】435号文件的规定,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生育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缴费费率调整至0.5%。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和离职人员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5年10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2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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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日
关于2015年阜新市生育保险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5年阜新市生育保险比例调整的通知
根据 辽人社发【2015】16号 文件的规定,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生育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缴费比例调整为0.5%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员工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5年10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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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月11 日
关于2015年度漳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5年度漳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 (漳住管【2015】30号)文件的规定,
(一)调整项目:住房公积金
(二)基数范围及缴存比例
(1)缴纳额(合计):118~3090(供应商推算基数范围:491-12875)
(2)供应商公积金实开缴存比例:12%+12%
(三)基数精度:取整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员工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5年7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2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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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6日
关于2015年度漳州市养老、失业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5年度漳州市养老、失业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漳州市龙文区地税局的通知,现调整漳州市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下限,具体如下:
(一)调整项目: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二)基数范围:基数下限调整为1600元
(三)基数精度:取整(缴纳额精度: 四舍五入到分位)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员工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前
(七)其他:补缴从2015年1月起至今的养老、失业保险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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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6日
关于2015年度漳州市、龙岩市生育保险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5年度漳州市、龙岩市生育保险比例调整的通知
现就漳州市、龙岩市生育保险比例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生育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生育保险比例调整为0.5%。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员工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5年10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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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6日
关于2015年度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5年度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洛房公积金【2015】24号文件的规定,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住房公积金
(二)基数范围:
(1)基数范围:1600元-11121元
(2)供应商公积金实开缴存比例:10+10
(三)基数精度:四舍五入取整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5年8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
(七)其他:
(1)2015年8月起洛阳地区新增公积金人员的缴存基数最低为1600元。
(2)2015年7月之前已开户并缴存的职工,最低仍可按1400元缴存。但从2016年起,必须调整为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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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4日
关于2015年度昆明市工伤保险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5年度昆明市工伤保险比例调整的通知
根据 云人社发【2015】240号 文件的规定,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费率调整至0.36%。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员工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5年10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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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4日
关于2015年度河源市生育保险基数和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5年度河源市生育保险基数和比例调整的通知
根据《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一)调整项目:生育保险
(二)调整内容:生育保险比例下调为0.5%;
生育保险基数范围调整为1210元~11355元
(三)缴纳额精度: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四)调整人员的范围:2015年12月在职员工
(五)新基数执行时间:2015年12月1日
(六)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份
(七)其他:补缴政策调整以前的月份,按原基数范围和比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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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5日
关于2015年丹东市生育保险、大额补充医疗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5年丹东市生育保险、大额补充医疗调整的通知
根据 丹人社发【2015】230号 文件的规定和丹东市医疗管理局的规定,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生育保险、大额医保
(二)调整情况:
(1)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下调至0.5%
(2)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从66元调整为90元,其中单位部分45元,个人部分45元。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1月在职员工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起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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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月14 日
关于2015年常熟市工伤保险比例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5年常熟市工伤保险比例调整的通知
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
(二)缴费比例调整情况:比例从1.3%调整为2.3%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
(四)新缴费比例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
(六)其他:无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2016年1月4日
关于2015年丹东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5年丹东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现调整如下:
(一)调整项目:工伤保险
(二)调整情况:下限恢复为1599元(供应商实操)
(三)调整人员的范围:在职和离职人员
(四)新下限执行时间:2015年7月1日
(五)XP系统调整时间:2016年1月15日前
(六)其他:社保部门仍以原下限标准操作,故恢复原下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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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7日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告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告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佛人社〔2015〕272号),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
一、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9%调整为0.5%,实施时间为一年;
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如下:一类行业从0.45%调整为0.35%,二类A行业从0.75%调整为0.6%,二类B行业从1.125%调整为0.9%,三类行业从1.5%调整为1.2%。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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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亳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亳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
亳人社发〔2015〕7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完善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5号)精神,现就我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确定工伤保险行业费率
(一)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确定行业差别费率。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执行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三)建立费率浮动机制。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2015年底前,出台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具体办法。
二、界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三、完善基准费率标准调整机制
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全面分析影响基金收入和支出的当期因素和中长期变化趋势,包括参保扩面潜力、职工工资基数增长速度、参保单位工伤发生率、工伤医疗费用增长速度、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变化等,确保基金中长期可持续运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巩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是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适当降低费率政策的有力保障。要继续巩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加强基金监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切实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的统收统支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平稳有效运行。
五、合理调控基金结存规模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适度的规模。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下同)规模超过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其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不得高于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应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调费率等措施压减结存,促进基金结存回归正常水平;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可通过加大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六、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将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报备。同时,要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相关产业部门及工会组织的协同合作,共同促进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的落实。各县区各部门在贯彻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和完善基金管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亳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5日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亳州市财政局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亳州市财政局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亳人社发〔2015〕7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6号)精神,现就我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要求,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当将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降低我市生育保险费率。降低后的生育保险费率标准为: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3%,企业缴费费率为0.5%,其他用人单位参照上述费率标准确定。
二、强化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监管
在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各县区要进一步抓好参保扩面工作,引导企业参保缴费,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要切实加大征缴、稽核和惩罚力度,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严格加强基金管理,严防基金流失;适时适当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规范待遇和发放,维护职工权益。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时,要及时制定预警方案。力求通过费率调整和收支管理,做到基金平衡,确保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亳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5日
关于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比例、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比例、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安徽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文件的规定,现就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的核定涉及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一位领导负责,组织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和工会、财务、劳动人事等部门相关人员,核定每个职工2015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基数,并告知职工本人。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各单位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2015年12月份职工工资明细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表》,交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辖管理部)审核(表格在中心网站下载)。
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性质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二)缴存职工为以上单位正式职工、聘用制职工以及劳务派遣制职工。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核定: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依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的通知》蚌房金[2013]39号文件,我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11500元,即月缴存上限为单位和职工各2300元;月缴存最低基数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执行,即月缴存下限为单位和职工各68元。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的核定: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超过12%,但最高不超过20%。
六、凡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
七、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请自带U盘到中心服务大厅或各县管理部柜台拷取本单位及职工的相关信息和表格。经办人应对拷贝的职工信息与职工本人进行核对,如个人信息有误,请汇总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修改。
八、各缴存单位应按核准后的缴存基数、比例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凡在年度验审中发现没有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缴存人数少于养老保险人数的单位,必须及时整改补建。凡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比例核定的以及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停办有关业务。
联系人:徐宗浩
联系电话:2071096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1日
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安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即上年个人工资总额的1/12)。缴存上限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3500元/月),下限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执行。
二、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调整申报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3月30日止,请各单位完成2015年汇缴后,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站(www.aqgjj.cn) 下载相关表格申报调整,并携带U盘到市公积金中心窗口复制职工公积金信息(已开通网上缴存申报的单位,可直接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录入职工工资信息)。
四、单位申报2016年基数调整时,同时办理2016年1月份的公积金汇缴及人员增减业务。
五、各单位核定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应予以公示,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各缴存单位日常汇缴,应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按月及时汇缴准确分解入户的通知》(宜公积金[2010]29号)要求,按月缴存,不得拖延挂账。
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23日
